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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(集團)名稱變更預先核準在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工商局窗口辦理此項業(yè)務;
一、辦理程序
第一步: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,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,開具《受理通知書》或者《申請材料接收單》;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(出具告知單)。
第二步: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當場作出核準或駁回申請的決定。
第三步:在承諾期限內,申請人可以憑《受理通知書》到名稱預核窗口領取《企業(yè)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》。
二、申請材料
1、企業(yè)(母公司)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企業(yè)(企業(yè)集團)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》(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)。
2、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或企業(yè)集團證書復印件;
備注:
1、企業(yè)法人依據(jù)《企業(yè)名稱登記管理規(guī)定》、《企業(yè)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》及《企業(yè)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申請企業(yè)(企業(yè)集團)名稱變更核準適用本規(guī)范;
2、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;
3、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,應當提交原件;提交復印件的,應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并由申請人簽署,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。
4、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,未注明簽署人的,自然人由本人簽字;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,并加蓋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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